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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3-09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 治安、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目录】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

  第二部分 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第三部分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

  第四部分 禁毒部门管辖案件

  第五部分 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

  【正文】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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