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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的理由

大律师网 2015-03-09    人已阅读
导读: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回避有以下几种理由: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回避有以下几种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事实根据。从理论上讲,可作为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根据的情形主要是他们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难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了使这一抽象的根据具有可操作性,各国刑事诉讼法一般均明确设定了若干个符合这一根据的事实情形,使其成为回避的法定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那么他们的实体利益和诉讼目标就会与其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发生激烈的冲突,他们极可能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诉讼活动,以至于难以使各方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也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同样,这些人员如果是某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很可能出于亲情而对该当事人予以偏袒,或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歧视性待遇,以至于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即使公安司法人员事实上没有偏袒一方当事人,能够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但只要他们与案件当事人存有上述关系,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其他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怀疑。因此,具备这种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确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利益,那么再由他们主持或参与诉讼活动,就可能使案件得不到公正客观的处理。因此,具备这一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审判、检察或侦查人员如果在本案中曾担任过证人、鉴定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或鉴定结论,即可能对案件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局已产生先人为主的预断,无法再从容、冷静、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因而易导致误判。同时,公安司法人员如果曾担任过本案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既可能与委托过他们的当事人发生过某种特殊关系,而且也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以至于无法公正、客观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公安司法人员遇有这样一种情形,应当回避。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担任过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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