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就是证据运用过程。”①审查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证据对于证实犯罪事实,进而确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审 查逮捕中所适用的证据,有不同于其他诉讼阶段证据的特性。一是证据的有限性。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的侦查尚未结束,有时甚至是刚刚开始,因此,收集在案的 证据是非常有限的,不完全的;二是可变性。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生变化。而且,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司法人员 对证据的认识和评价也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在审查适用逮捕时必须特别注意对证据的审查。尤其是要对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 联系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保证逮捕工作的质量,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谈谈批捕案件审查证据的方法:
一、整合认证法
审 查逮捕案件对证据要全面审查,具体分析。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不同类型的证据,如本证、反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等,每一证据的证明 力不同,证明事物的程度也必然不同。在审查逮捕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并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笼统的进行高度概括。如朱亚军(江苏海中亚公司经 理)合同诈骗案,朱的公司是中介公司,并无外派船员的资格,其辩称的他曾联系外派的志强公司和大连益明公司又不存在。
2004年5月与方城签订外派船员合同,每人收15000元,称三个月全部派出,8月份才与张志强的"志翔公司"签订外派渔工的合同。而实际上外派船员费用就需要办证培训费15000元左右,时间是12个月左右,且渔工和船员的条件要求差别很大,所办的B1、B2证仅花300元,在没有任何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以要外派安置为名向方城索要费用用于归还欠款,同时朱还用同样方法在南阳、洛阳诈骗。如果笼统地认为朱签订合同后对所有人员进行了培训,并为出海办理了B1、B2证, 且在积极联系出海,故朱履行了部分合同,则案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是对本案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就不难看出朱无履行能力的真实本质。审查证据的内容 时,主要对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是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等。如朱的同伙周 俊丽的证言,其证实朱让他帮助外派船员,周称能外派22人, 经查周被派过当厨师三年,无外派能力,且周在朱去洛诈骗时起到了帮助的作用(朱一审被判处有期徙刑 年)。因此,审查证据时应当整合各种证据,全面客观地 审查。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证据内容的审查必须结合案情进行,否则便不能正确审查证据,达不到审查证据客观、关联性的目的。
二、资格确认法
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也称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合法性等
②。 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证据只有具备了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才有证明力,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逮捕中的证据 审查必须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情况,即审查证据的法律资格。一是收集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这是指就证据是如何形成的, 是由谁提供的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证据的来源,是认定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通过审查证据的来源,可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信。审查的测重点包括:有关人员 是否出于种种动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有关人员是否会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方面的原因,提供了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证据;是否存在影响证据 真实性的客观因素,如距离远、光线暗、声音弱、事件发生突然以及持续时间短暂,用以鉴定的材料不当,鉴定仪器低劣,案发时间久远等。二是收集证据的主体是 否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直接影响证据能力,尽而影响其证明力。如贪污赂贿犯罪中嫌疑人被双规时的供述材料,无司法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作的司法会计鉴 定等。根据刑诉法规定,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收集证据的合法主体。一般而言,他们收集的证据是可靠的。但法律对收集证据的人数、地点、 对象及特别情况下的具体主体有明确规定,如对未成年人询问,应当有监护人在场。因此对证据资格的审查应当是审查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重要方面。三是收集证 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主要包括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过程等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尤其是审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及对证人是否欺 骗、威胁等非法情况,记录是否客观、全面等。如张海生强奸案中相同的两个办案人在事发当天晚上0时到30分是在讯问嫌疑人,两个目击证人对嫌疑人的辩认笔录显示辩认的时间在0时到30分内,且被辩认的人中有一人是辩认人均认识的老师。正是因为审查证据时没有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最终导致张海生一审被判九年这一错案的发生。
三、对照分析法
审 查逮捕时应当注意将某个证据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这种综合分析,应当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 针对性的进行审查。如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情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因此对物证应当着重审查其外形、属性等,对书证则应重点审查其 记载的内容。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比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类证据前后间 的区别分析。如对犯罪嫌疑人在几次讯问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况下的陈述的区别分析。办理的刘建峰结奸夫杀本夫一案,奸夫和本夫是亲兄弟,一年后案 发挖出尸骨,刘供述是正当防卫,无凶器无人证。公安机关为推卸责任按正当防卫上报,审查时依刘供述与死者颅骨缺如口对照比较,发现着力点是三处,说明不是 一下子打死的,结合死者被捆手脚等情节,最终将案件办成铁案,刘以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四、寻根究底法
公 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有的侦查人员往往只注意收集有罪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有些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者认识错 误,为了表现合作的态度,只讲办案人员喜欢听的话,从而形成一些有隐患的证据。这些情况下,初看起来证据确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全案似乎没有问题。但 这些证据在主要指向、证明一个事实的同时,隐含有另一个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就需要审查批捕的承办人会抓住细节,寻根究底,排出疑点,去伪存 真。如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或单个证据的前后内容之间,存在自相矛盾,则不能用以定案。而另一种情况,就是证言与证言之间、口供与口供 之间、证言与口供之间过分一致,不但没有矛盾,连一点差异都没有,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细节,甚至口气都完全一致。这种可能有水分的带有虚假性的证据 也不能忽视,是某些侦查人员不客观真实地记录口供、证言,还是存在当事人串供的情况,造成供、证之间完全一致,都要注意审查清楚。如工行分理处主任周林受 贿案中,员工李春红为了让周在工作上照顾并隐瞒不报李的违规行为,李先后九次给周行贿
32.5万元。周与行贿人李春红供证完全一致,审查时经多次对二人寻根究底的询问得知,二人均有收入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李给周的钱是归还其中一笔帐外贷款。
五、讯问释疑法
审 查批捕时,很多办案人员认为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去提审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实际上很多案件都有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特别是一些“边缘”案件和有疑点 的案件。借鉴证据直接言词原则的原理,尽可能地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从而得以检验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是否客观公正,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或有翻供倾向,其辩解 是否成立,还可以直观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以及记忆、认知、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了解这些情况,有利于辨明真伪,把好证据关,并且常能发 现一些从案卷中发现不了的问题。如文某某失火案,案卷中口供清清楚楚,与其他证据也能印证。但是经提审犯罪嫌疑人,才发现文某某是个听力和语言表达都有障 碍的人,根本叙述不清作案经过。因此,批捕审查证据时,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中的疑问向嫌疑人讯问。有的案件甚至可直接接触被害人,如犯罪嫌疑人已 翻供的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供证不一致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等,以帮助排除疑点、复核证据,确保案件的质量。
六、比较取舍法
比 较取舍法就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去一取一的分析方法。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常见的现象,有先供后翻、时供时翻 的情况发生,给诉讼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要分析翻供理由能否采信,要对其先后供述进行对比分析。如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