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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大律师网 2015-03-09    人已阅读
导读:“双规”不但控制了涉案对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无时间限制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击碎了涉案对象的侥幸心理,并足以使其就范。因此,“双规”才成为了广大公职人员心目中最

 

  “双规”不但控制了涉案对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无时间限制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击碎了涉案对象的侥幸心理,并足以使其就范。因此,“双规”才成为了广大公职人员心目中最有实际效果的监督武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双规”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党内的实权派,即公职人员和领导人员。对这样一些握有特殊权利的特殊人员适用一种特别严肃的监督手段,我个人认为在这种体制转型的腐败高发期是一件极为有力也是极为宝贵的的武器。尤其是通过近年来的是实践运用,全国各级纪检系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双规”经验,并且制订了许多有效配套制度,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它的负面效应。因此,我认为目前迫切要作的工作是把“双规”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如制定相应的救济制度等等,使之尽早的法律化,以充分发挥“双规”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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