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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程序及要求

大律师网 2015-03-09    人已阅读
导读:送达是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往往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其他有关规定,送达的程序和要求是:1.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为了

  送达是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往往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其他有关规定,送达的程序和要求是:

  1.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协调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某些诉讼文件的送达,明确规定了期限,司法机关进行送达,必须按照法定期限进行。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应当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应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些涉及送达期限的规定,都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收件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决不能忽视。

  2.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 条第1款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交给收件人本人的送达称为直接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应当向他送达的通知书、判决书等,往往是送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交。向收件人本人送达,就应向其住所或办事机构所在地送交。司法机关的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果收件人不在,为了保证送达及时,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这种送达可称为间接送达,也可称为补充送达。它与交给收件人本人有相同的效力。当然,在容易及时找到收件人时,还是尽量不要将诉讼文件交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因为收件人是要进行诉讼活动的,送达在于使他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以便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由其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代收,就有可能使收件人不能及时收到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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