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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应适用于什么范围

大律师网 2015-03-09    人已阅读
导读: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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