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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规程

大律师网 2015-03-09    人已阅读
导读: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一、工作总则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

  一、工作总则

  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二、收案

  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不得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无理的案件。

  2、收案程序

  (1)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2)按照收《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收结案流程表》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a)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c)代为和解;

  (d)代为反诉;

  (e)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阅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事务所保存,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使用。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a)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b)代为起诉、应诉;

  (c)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d)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e)申请执行;

  (f)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a)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c)代为和解;

  (c)代为反诉;

  (d)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阅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5、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附卷。

  6、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还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该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本案如下事项:

  (a)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管辖;

  (b)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

  (c)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d)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

  四、阅卷

  1、承办律师凭本人工作执照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2、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阅卷应做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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