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赔钱减刑的规范正当性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完全分离的理论下,被告人不以其犯罪行为的存在而自然承担侵权责任,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并非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毋宁说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被告人主动自愿的场合,其人身危险性
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完全分离的理论下,被告人不以其犯罪行为的存在而自然承担侵权责任,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并非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毋宁说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被告人主动自愿的场合,其人身危险性同时得以减轻,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有所从轻的

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完全分离的理论下,被告人不以其犯罪行为的存在而自然承担侵权责任,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并非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毋宁说是减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被告人主动自愿的场合,其人身危险性同时得以减轻,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有所从轻的刑事责任。而从损害赔偿机能论的视点出发,赔偿的履行意味着加害者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害恶。在报应和预防的统一社会目的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应当相互累积,而应当差额结算:损害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第一次制裁,而刑罚则是对违法行为所科处的第二次制裁。但必须说明的是,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民事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也并非都可以通过金钱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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