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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61124 【实施日期】 19561124 【章名】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 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判处死刑缓期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61124 【实施日期】 19561124 【章名】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 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61124

  【实施日期】 19561124

  【章名】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
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
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
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项所定程序
执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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