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赔钱减刑应当明确规制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法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

  最高法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赔钱减刑”在近年来各地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成“赔钱减刑”。

  这些案例的大量出现,曾经引起社会上纷纷攘攘,认为这样的司法审判会动摇司法公正,助长钱大于法的意识,纵容犯罪,影响司法公正。应当说,这些担心不无道理。

  不过,“赔钱减刑”并非没有合理性,它可以促使被告人及家属积极对受害人及家属赔偿,保障受害人及家属的利益。许多刑事案件被告人虽然受到惩罚,但受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的比比皆是,如果能建立相应制度,促使被告人“赔钱减刑”,则可以保护受害人及家属的利益,预防受害人及家属生活困顿,对消除被告人及受害人之间的矛盾都大有好处。

  如何让这一制度既发挥有利作用,又预防其副作用呢?这就要对“赔钱减刑”进行严格限定,用阳光化的制度保证其适用的正当性。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对此的解释是:赔偿必须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又积极予以赔偿。如果被告人拒不悔罪,拿钱来进行交换,法院是不能从轻处罚。“赔钱减刑”适用案件的范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不过,这样的解释和规定还过于原则,不够细化和明确,也不够严格,毕竟很多犯罪都可能是民间纠纷引起,如果限定如此宽泛,会不会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实在难说。

  适用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戒和教育,如果“赔钱减刑”制度适用得当,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如果“赔钱减刑”被滥用,则可能践踏司法公正。因此具体司法实践中,要克服这类弊端,必须让审判更加公开和阳光,否则,就可能为一些人胡乱出钱赎罪提供机会,造成钱多者少受罚,钱少者多受罚,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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