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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单位累犯制度适用上的必要性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本文介绍了完善单位累犯制度适用上的必要性系列相关内容,要完善单位累犯制度的适用,需得闲明确单位累犯的基本概念,只有明确了其中的基本概念,才能在探讨我国司法界现存的对于单位累犯制度的争议时就有了一定

  摘要:本文介绍了完善单位累犯制度适用上的必要性系列相关内容,要完善单位累犯制度的适用,需得闲明确单位累犯的基本概念,只有明确了其中的基本概念,才能在探讨我国司法界现存的对于单位累犯制度的争议时就有了一定的参照。

  要完善单位累犯制度的适用,需得闲明确单位累犯的基本概念,只有明确了其中的基本概念,才能在探讨我国司法界现存的对于单位累犯制度的争议时就有了一定的参照。

  综观现今我国司法界,基本都认同:“单位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经人民法院正式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判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单位。”这一概念的学理争议虽然不大,但我认为许多学者直接跳过定义单位累犯概念这一阶段,进而研究单位累犯的构成,是不甚妥当的做法。因为在研究开始前对于研究对象外延内涵的确定,对于研究结果的精确性是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的。

  单位累犯这个现代社会的毒瘤,正不断侵蚀着社会机体,在其不断变化发展的情境下,我们必须为现行刑法打上预防单位累犯这一补丁。构建单位累犯是法典化的必然结果;增设单位累犯由单位犯罪的特性所决定;增设单位累犯规定,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总之,为严密刑事法网,使刑罚更大限度地满足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必要在立法上尽早完善单位累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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