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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不得假释”写进判决书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本报讯 (记者陶向军 通讯员何向东)“被告人毛宏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

本报讯 (记者陶向军 通讯员何向东)“被告人毛宏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首次将“不得假释”写入了判决书。目前,我市已有4名犯有重刑的被告人被判处不得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条明文规定以往只是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内部掌握,并没有在刑事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

为了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使刑事裁判文书更加严谨、规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大胆地对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上述改革。

据该院法官介绍,将“不得假释”直接写入裁判文书主文,体现了法律尊严,便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对人民群众也能起到很好的法制教育,同时对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也是一种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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