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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严重的死缓犯不得假释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一批法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与初审稿相比,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延长了死缓罪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一批法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与初审稿相比,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延长了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罪行严重的死缓犯减刑后不得低于20年

  草案规定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原规定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道路上飙车或醉驾处拘与罚金并处

  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和飙车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草案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审判时已满75岁不适用死刑

  有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应增加一定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审判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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