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系统而全面地规定了立功制度,成立立功的罪犯根据规定会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由于立法对立功的鼓励和提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立功行为,其中不乏一些特殊形态,比如颇受争议的犯罪分子之间的串通立功。串通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少见但又很值得研究的一种现象,本文试就串通立功的性质进行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串通立功及其类型
串通立功属于帮助犯罪分子立功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所谓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的亲朋好友、辩护人、共同关押的犯人等,向犯罪分子提供他人犯罪的事实或者线索等情况,为犯罪分子立功提供条件,企图使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串通立功中串通的双方都是犯罪分子,尤其是在押犯人之间。它具体表现为一名犯罪分子与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经过商议,双方以某种条件达成协议或者交易,由一名犯罪分子作为检举人向有关方面检举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以企图使检举的犯罪分子立功,从而获得从宽处理。一般而言,串通立功的犯罪分子双方各有所图,检举者立功是为了被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而被检举者本可以隐瞒罪行,不受追究,即使公开自己的罪行,他也可以通过自首换取从宽处理,但他通常为了使自己的亲属等能够得到检举人的照顾等,有意让检举人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让度了被从宽处理的机会。试举一例: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羁押期间,遇到一同被羁押的犯罪分子乙。乙虽然是因抢夺罪被羁押,但他以前曾犯故意杀人罪被通缉。乙知道罪孽深重难逃死刑,就劝甲检举自己,以求得一条生路,但要求甲答应一定报答乙的家人,甲答应了乙的条件,并向看守人员检举了乙的杀人罪行,该检举经查证属实。甲的检举立功就是与乙的串通立功。
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检举人主动型。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2.被检举人主动型。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上述的案例即是其适例。3.中间人介绍型。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本来都没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检举人一方检举对方,企图达到立功的目的。
二、关于串通立功能否成立立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