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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立功”的性质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串通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少见但又很值得研究的一种现象,本文试就串通立功的性质进行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大家。一、串通立功及其类型串通立功属于“帮助犯罪分子立功”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所谓“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

  串通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少见但又很值得研究的一种现象,本文试就串通立功的性质进行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串通立功及其类型

  串通立功属于“帮助犯罪分子立功”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所谓“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的亲朋好友、辩护人、共同关押的犯人等,向犯罪分子提供他人犯罪的事实或者线索等情况,为犯罪分子立功提供条件,企图使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串通立功中“串通”的双方都是犯罪分子,尤其是在押犯人之间。它具体表现为一名犯罪分子与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经过商议,双方以某种条件达成协议或者交易,由一名犯罪分子作为检举人向有关方面检举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以企图使检举的犯罪分子立功,从而获得从宽处理。一般而言,串通立功的犯罪分子双方各有所图,检举者立功是为了被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而被检举者本可以隐瞒罪行,不受追究,即使公开自己的罪行,他也可以通过自首换取从宽处理,但他通常为了使自己的亲属等能够得到检举人的照顾等,有意让检举人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让度了被从宽处理的机会。试举一例: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羁押期间,遇到一同被羁押的犯罪分子乙。乙虽然是因抢夺罪被羁押,但他以前曾犯故意杀人罪被通缉。乙知道罪孽深重难逃死刑,就劝甲检举自己,以求得一条生路,但要求甲答应一定报答乙的家人,甲答应了乙的条件,并向看守人员检举了乙的杀人罪行,该检举经查证属实。甲的检举立功就是与乙的串通立功。

  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检举人主动型。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2.被检举人主动型。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上述的案例即是其适例。3.中间人介绍型。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本来都没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检举人一方检举对方,企图达到立功的目的。

  二、关于串通立功能否成立立功的争议对于串通立功的性质,即其能否成立立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第一,刑法对犯罪分子所掌握的他人的犯罪线索的来源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不论其从何处得来,该线索经查证是属实的,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破获其他案件、包括重大案件的作用。第二,将串通立功认定为立功可以进一步激发犯罪分子积极向上,促进其改造。第三,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需经查证属实后才认定为立功,不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得便宜。否定说认为?第一,串通立功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第二,串通立功行为并非是检举揭发人自身悔罪,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弱化。第三,如果认定犯罪分子串通立功成立,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得便宜。

  三、笔者的观点及对争议的评价

  笔者认为,串通立功行为本身是一个多面的社会现象,它有利也有弊。串通立功在客观上帮助司法机关侦破了案件,抓获了犯罪分子,提高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但同时,犯罪分子相互可以达成交易,故意利用法律的空子得到从宽处理。

  上述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有一定的道理。相对来讲,肯定说的理由更为充分一些,笔者认为,串通立功能够成立立功。串通立功者立功的手段固然不值得提倡,甚至应予以谴责,但这种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成立要件,即立功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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