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经典死刑辩护词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崔英杰辩护人李劲松律师的庭审辩护发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身为辩护人,

崔英杰辩护人李劲松律师的庭审辩护发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在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后,现向法院致送如下辩护意见。

我有些辩护内容,跟第一辩护人会有些重复。请大家谅解,因为人命关天。

一、我认为: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是认定事实不当!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

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

就算是,

公诉人所说的是实,

崔英杰当庭所陈述说的意外伤人致死,

不是事实。

我们也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里说的是明知,不是说的,应当知道,

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依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故意犯伤害他人身体这样的故意伤害罪,

指的就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这样一个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按照这个罪名的概念,按照公诉人刚才所陈述的事实或观点,

我认为,被告人崔英杰,

至多也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故意犯终结他人生命这样的故意杀人罪,

是指:

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人家的生命终结,导致人家的死亡,这样一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这种结果发生。

这一点,我相信大家都能看到,

崔英杰肯定不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志强这样的结果,

而故意还要再作这样的事。

所以我认为,就是刚才说的,公诉人认定说,崔英杰是故意杀人,这是和事实不符。

2、我注意到了,

北京市公安局于2006年10月23号,

经过马振川局长负责审核确定,

并且致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

在这个起诉意见书里面,

它确认的,

是被告人崔英杰的行为,

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第234条,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北京市公安局经过马振川局长负责审核确定的结论是,

崔英杰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我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个起诉意见书里面,对崔英杰行为的认定,

相对而言,是客观公正准确的。

相比而言,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起诉书里面,关于崔英杰的行为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第232条,是故意杀人。

这个结论,

是有违事实有违法律的,

是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

特别是,

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起诉书里面所说的,

被告人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这样一个结论,

我认为,

更是有违事实,有违法律。

是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的。

而且我也认为,

这样的一个结论,

是有违我们做为法律人的基本专业经验和判断能力。

如果说公诉人所说的这个结论,

是大家可以绝对相信,

是完全符合事实真相,

没有一点错误的话。

作为一个法律人,

我很清楚,

本案的公正判决结果,

依法只能是一个:

判处被告人的死刑,

并且立即执行!

因为,

把“一个杀人犯,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这样的专业用语,

转换成大众的通俗用语;

就是说,

“这个杀人犯是罪大恶极”,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二、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庭审质证,

特别是,看了视听录像。

我相信,大家都已经清楚,

本案相关事实的基本真相。

非常遗憾,

最关键的那个就是,崔英杰刺伤李志强的过程,

那个录像显示,在车的前面,我们不能看到。

但这个行为,仅仅是3秒之内的突发的行为,

这个大家是能够清楚地看到的。

因为当时现场崔英杰这边只有一个人,他所说的,公诉人刚才已经说了,不足采信。

公诉人说它跟崔英杰在公安局侦查阶段所说的不一致,

而且反而说,他今天当庭的陈述,是对自己的罪行悔罪不够。

但我相信,今天崔英杰所说的是客观事实。

可是,我也很明确的说,我们也的确没有太多证据来证明他说的是事实。

相反,我们刚才当庭也看到了,公诉人所提交的在现场的其他证人的证言,这些与录象所示明显不符,显然涉嫌伪证的控方证人证言,多是指向,崔英杰是故意杀人。

并没有有利于崔英杰的。

有利于崔英杰的证人证言,一份我都没看到。

但是,作为公诉机关,

基本职责,不是为了认定一个人有罪,为认定一个人的死罪,而去工作。

公诉机关的责任,

应该是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有罪的,都要全面收集才对。

我当庭刚才已经说到了一个问题,当时在现场的,有一个很关键的证人,叫宋成栋,他是直接护送李志强到医院。

我刚才说护送的时候,公诉人员强调说不是他护送去的,是车子送去的。

我知道,是车子送去的。

但在车上是他抱着李志强,而且用手抚着李志强的伤口。

可能当时他也不知道刀片在里面。

那么可能,所以我刚才说到,

致死李志强的原因,你公诉人能不能当庭给我一个结论?

是崔英杰一刀下去,就直接伤到了肺部,如果没有其他外力,它已经到达肺部了?

还是说,确实,在送医院的过程中,包括在救治过程中,

大家不知道有个刀片在里面,

所以采取的救助手段不恰当,

而把那个刀片又往下移,割到肺叶,

割到肺叶之后,肺叶受伤之后,

才会导致胸腔里面1500多毫升的血液囤积在里面,

这个才是李志强致死的真正原因?

但这个事实,我到现在,刚才经过庭审质证,我知道,公诉人是没有查实的。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