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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量刑应当考虑的因素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从出观上讲,防卫过当具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虽然在客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从出观上讲,防卫过当具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虽然在客观上草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与其他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从客观上讲,防卫过度当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岁还,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防卫过当的结果可以视为应有的损害和不应有的损害两部分,防卫过当人只对不应有的尊还承担刑事责任。以上便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依据,也是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当然,在“减免或免除处罚”这一总的原则指导下,在对防卫过当行为进行量刑时,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过当适度:即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也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2、罪过形式: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3、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利益而防卫过当,比之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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