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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交付财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中强取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的故意内容自不待言。 关于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人认为应是一种强取行为,即是违背被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的故意内容自不待言。 关于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人认为应是一种强取行为,即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它意味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的故意内容自不待言。

关于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人认为应是一种强取行为,即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它意味着行为人夺取财产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取得财产是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暴力等不法行为而为的给付,但实际上对方是基于怜悯心或其他心理而交付财物的,也只是成立抢劫未遂或其他罪刑。

在实施抢劫时所使用的其它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采用药物、酒精等使被害人丧失自主意识,而后劫走财物。这与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行为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使被害人陷入了不能自主的状态的行为,为自己的抢劫创造了一种更为便利的条件。而抢劫中的被害人是很明确自己的财产一旦交付则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可取回,这一点是与抢劫罪中“强取”(在判决时文书使用的术语是“抢取”)这一性质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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