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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劫财预谋杀人仅致人轻伤应如何定性?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 朱甲、房乙、房丙三人携带预备的水果刀和尼龙绳,乘座罗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次日0时30分许,三人用尼龙绳套住罗某颈部猛力往后拉勒,并用水果刀刺罗的手臂及腹部,致罗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劫得三星600C型手
「案情」 朱甲、房乙、房丙三人携带预备的水果刀和尼龙绳,乘座罗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次日0时30分许,三人用尼龙绳套住罗某颈部猛力往后拉勒,并用水果刀刺罗的手臂及腹部,致罗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劫得三星600C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0元)、人民币100余元。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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