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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县民警吉忠春杀人案终审判决:改判死缓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 县民警吉忠春持枪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民事部分赔偿10万元的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省高院专门召开
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 县民警吉忠春持枪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民事部分赔偿10万元的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省高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7日的判决结果。云南省高院副院

  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 县民警吉忠春持枪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民事部分赔偿10万元的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省高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7日的判决结果。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民警,2009年2月13日醉酒驾车后,因倒车琐事与潘俊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其当场死亡。案件经蒙自县公安局侦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红河州中院于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均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红河州中院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即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元;维持红河州中院对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了解到,改判死缓的主要原因,是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起因是被害人与吉忠春为倒车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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