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乱,乱
抄表工和用电客户里应外合偷电,分得“好处费”67.5万元;
用电客户负责人钱某将5家企业的电费据为己有,贪得265.8万元;
电费缴纳单位在向钱某缴费时则打九折,不拿发票。
一个农民身份的供电国企合同制抄表工与人里应外合大肆偷电,然后坐地分赃,获得67.5万元“好处费”,其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受贿”,日前又被广州中院终审改判为“商业贿赂”,理由是:抄电表、收电费的工作性质属于“劳务”而非“公务”。
合伙偷电 抄电工分赃67.5万
现年36岁的增城农家男子夏锡彩,原系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黄埔配电营业部营业分部电费班的“抄核收工”,2005年2月4日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
据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黄埔配电营业部(以下简称“黄埔配电部”)是国有全资企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口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口水库”)则是黄埔配电部的用电客户。夏锡彩从1997年至2003年10月间,担任该配电部的“抄核收工”,负责水口水库电表的抄表、回收、追收电费及监督电表是否正常运行的工作。1998年初,夏发现水口水库主任钱汝垣(已被判刑)以“倒拨电表”方式的窃电行为,为避免东窗事发,钱汝垣给夏锡彩送上了“好处费”,夏便不再作声,从此钱汝垣偷电之路便一路绿灯。2002年3月至10月,钱、夏两人又勾结配电部装表接电班的“装表工”郑子为(已被判刑)采取相同方式大肆窃电,夏与郑坐地分赃,其中夏一人就分得67.5万元“黑钱”。
二审以商业贿赂罪改判七年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夏锡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夏锡彩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称,其身份是“农民”、“临时工”,负责的只是抄电表、电费回收、追收等工作,而没有核查电表的职务行为,工作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更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广州中院日前终审认为,夏锡彩是合同制工,日常从事抄表业务,主要负责部分单位、居民用户的电表抄表、电费回收、追收等工作,“其工作性质虽然和国有资产有关,但并不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经营、管理范围,其没有权力决定客户的用电量、电费数,其只要将电表显示的度数抄回单位即可,属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不宜认定为公务行为。广州中院最终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判夏锡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