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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渎职罪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1、本类罪的犯罪主体特殊性及其例外(第 398 条第 2 款以及 2002 年的立法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本类罪的犯罪主体特殊性及其例外(第 398 条第 2 款以及 2002 年的立法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

  1、本类罪的犯罪主体特殊性及其例外(第 398 条第 2 款以及 2002 年的立法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政府、人大、司法、军事、政协、党委

  2、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 406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第 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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