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挪用公款中个人挥霍部分的定性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一、基本案情和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丁某,原系某市环卫局出纳员。丁某于1998年至200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转款不记账的手段,擅自从自己负责保管的公款账户中分数次挪出公款,累计金额达1000余万元。挪用公款后
一、基本案情和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丁某,原系某市环卫局出纳员。丁某于1998年至200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转款不记账的手段,擅自从自己负责保管的公款账户中分数次挪出公款,累计金额达1000余万元。挪用公款后其先后设立两家公司,并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股票和彩票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