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这一规定,我认为要注意两个问题:
人大解释的效力高于两院解释,两院与之抵触的解释自动失效;且该解释可以溯及到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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