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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司法解释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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