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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浙江省永康市原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市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何如初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最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如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浙江省永康市原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市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何如初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最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如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

浙江省某市原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市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何某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最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3万元。

 

何某在担任某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市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接受承建工程的某紫微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徐长生所送贿赂款 11万元,某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队项目经理陈新建5万元,某市石柱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陈长高2万元,东阳罗屏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楼荣富3万元,兰溪市第一建筑公司总经理朱永芳贿赂款2万元。何某还以暂借和买画名义向陈新建索贿15万元。共收受、索取他人现金达38万元。

 

此外,被告人何某在担任某市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私分了国有资产6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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