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共犯
刑法第156条规定: “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即与走私罪犯通谋。所谓与走私罪犯通谋,是指事前与走私罪犯共同商议走私,或者共同制定走私犯罪计划及进行分工等活动。这种事前通谋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否则,即不能构成走私罪的共犯,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窝赃罪或其他犯罪。
(2)客观上有为走私罪犯提供便利的行为,即为走私罪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所谓提供贷款、资金,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人员,按一定的利率,并规定归还期限,将资金借给走私分子或者直接提供资金或其他金钱方面的帮助;提供账号是指将本人或单位在锒行或金融机构中设立的账号提供给走私犯罪分子,供其在走私活动中使用;提供发票是指为走私分子提供可作为记账、纳税、报销等凭据的写有售出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日期等内容的发票或者空白发票;提供证明是指非法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物品所需的有关证明,如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明等;提供运褕方便是指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的各种工具、运输准运证明等;提供保管方便是指为走私分子存放走私货物、物品提供存放仓库、场所或者代为储存、保管等便利;提供邮寄便利是指海关、邮电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邮寄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出境限额的物品而仍准予邮寄等; 其他方便是指上述所列以外的各种便利,如为走私分子传递各种重要信息等。
由于行为人在客观上为走私分子提供各种帮助行为,从而便走私犯罪活动得以实现或得以顺利实现。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即可构成走私犯罪。但是,走私分子的走私行为没有构成走私犯罪,则上述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也不能定为走私犯罪。这里的与走私罪犯通谋是指事前与走私罪犯共同商议,因此对其走私行为垦明知的,主观卜具有帮助罪犯走私的犯罪故意。以上两种行为均为走私帮助行为,而非走私实行行为。因此,这里的以共犯论处,是指以帮助犯论处。具体罪名应以其所帮助的走私行为而确定,例如帮助他人走私淫秽物品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的帮助犯论处,帮助他人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论处。走私帮助犯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着辅助作用,在走私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因此,本条所说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是指对待走私帮助犯,应根据其为走私罪犯提供方便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稈度,依照走私罪犯实施走私犯罪的性质和应受的刑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