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自然本性驱动下,包庇犯了罪的子女是否统统有罪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成义等31人昨日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若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者应减轻或免除处罚(3月10日《重庆商报》)
父母在自然本性驱动下,包庇犯了罪的子女是否统统有罪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成义等31人昨日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若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者应减轻或免除处罚(3月10日《重庆商报》)。
按现行《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要定罪量刑。对于这条规定,刘成义认为,"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这一规定完全有必要。"但他同时认为,这条法律只看重人的社会义务,长期以往,将形成一种普遍的、无信任和无亲情的气氛。为此建议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使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者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事实上是古代早已有之的"亲亲相隐"的现代版。"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项规定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对孔子说:我们那里有个坦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去告发。孔子说:我们那里的坦白直率和你们的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这里面就包含着直率的道理。孔子的意思是犯了罪亲人可以互相包庇而不违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证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作伪证还要负刑事重任,所以《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但正是因为"亲亲相隐"这一潜规则的长期存在,现行法律的严格执行却并非这么简单。儿子犯罪,母亲知情,母亲十有八九会采取庇护的立场,要么说不知道,要么作伪证,有的甚至窝藏。这样的事情何止发生在母子之间,就是父子之间、夫妻之间、亲戚或同事朋友之间,相同的案例我们见到的还少吗当年,轰动一时的张军滥杀无辜案,"亲亲相隐"在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如果不是他的众多亲友包括众多情妇的包庇隐藏,他能够杀害那么多无辜群众而长期逍遥法外吗
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因为是直系亲属而可以减轻或减免处罚,可以想象,不知又会诱发出多少犯罪事实来。因为所有的犯罪分子都畏惧法律的威严而又心存侥幸,如果法律都可以网开一面,那不正中犯罪者下怀也许有论者认为,如此修改是人权的体现,但人权不仅仅是针对犯罪分子的,而是面对全体人民的。对犯罪分子过分的讲人权,事实上是对多数人人权的侵犯。可以设想,如果这一规定可以修改的话,那些大小贪官们不知要笑掉几颗大牙!因为亲属的包庇,国家财产可以得到合法的转移,即使贪官本人能服刑,但国家财产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
所以,我认为,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化建设中,修改"包庇罪"对建设法制社会不利。因为它损害的是法律的威严与公平,损害的是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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