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情]
被告人杨某是云南省xx县金山镇无业人员。2003年2月,杨某冒用其兄的名字,编造了要贷款买车跑运输的理由,到xx县金山镇房管所领取了两张贷款申请表,将自己和其妻的身份证复印后涂改成其兄和其嫂的名字,又把其兄的房产证领出复印,一并交到xx县农行南小区分理处;随后,杨某又到昆明出钱购买了一本伪造的xx县房管所的房屋他项权证提供给银行。2003年3月31日,杨某顺利地从xx县农行南小区分理处拿到贷款49000 元。贷款到手后,杨某并不是拿去买车跑运输,而是拿到瑞丽做玉石生意和日常消费。因生意亏损,杨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经银行审查,发现了杨某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提供伪造的证件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公安机关仅追缴到1800元退还银行。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即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结合此规定,根据《刑法》第193条,法院依法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宣判后,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贷款诈骗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的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