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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为何能够得逞?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本市长宁区检察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此案暴露了房产中介市●本市长宁区检察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此案暴露了房产中介市场、贷款银
●本市长宁区检察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此案暴露了房产中介市

●本市长宁区检察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此案暴露了房产中介市场、贷款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骗贷得逞,银行遭受损失。此类案件过去时有发生,但如今利用房产中介和担保公司进行贷款诈骗,却是一个新的犯罪动向,值得警惕

●防范此类犯罪,不仅房产中介和银行需要加强管理和规范操作,其他涉及贷款程序的各个机构也需要完善制度、通力合作,把好各道“关口”

伴随着房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新动向,而且此类犯罪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本市长宁区检察院从最近受理的一起王某贷款诈骗案中发现,房产中介机构、贷款银行等在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这是此类诈骗活动能够得逞的主要原因。

王某于2002年1月刑满释放后,混迹于周围的一帮赌徒之中,当他发现有不少赌徒为了翻本,不惜以自家的房产证作抵押借款,再将借款用于赌博时,便也动了心。去年年底,王某趁其父母不在家,就将家中的产权证偷出,并让他人将产权证中权利人父亲的名字篡改为自己,然后找到了某房产置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称其要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然而,仅有房产证是不够的,还需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户籍资料和身份证等材料。王某是无业人员,拿不出收入证明,就在外私刻了一枚某电器厂的公章,伪造了收入证明。

甲公司并不具有代理他人办理抵押贷款的资格,但该公司还是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并马上联系了另一家有资质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由乙公司与银行联系贷款事宜。2003年1月,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为期10年,用途为家居消费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并由乙公司担保。同年1月底,该银行收到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后,便按合同约定将10万元贷款划入保证人乙公司的帐户。乙公司在留存1万元保证金后,将剩余的9万元划入甲公司帐户;甲公司在留存3万元保证金并扣除2440元的中介费后,将57560元交于王某。王某在得款后用于赌博,至案发时已挥霍一空。

王某骗贷行为的得逞,反映出目前存在的伪造证件等造假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据王某交代,他是通过造假者扔在其自行车斗内的联系卡片找到造假者的。其实,通过信箱、路边张贴和散发制作假文凭、假证件“广告”的现象存在已久,且屡禁不止。如今,房产市场火热,他们又做起假《房地产权证》,由此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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