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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贷款诈骗罪案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介绍:被告人朱xx,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程度,住xx市xx镇广朝南2号,无业。200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案情介
  案情介绍:被告人朱xx,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程度,住xx市xx镇广朝南2号,无业。200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

  案情介绍:被告人朱xx,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程度,住xx市xx镇广朝南2号,无业。200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0)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贷款诈骗罪,于200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邦源、代理检察员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元月,海南xx旅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杨xx为了取得贷款,经赖xx介绍认识了自称是xx市人民城市信用社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朱xx。朱答应以xx市人民城市信用社的名义为该公司做贷款担保,但需要在取得贷款后收取6%的担保费。遂后在杨xx办理贷款过程中,被告人朱xx先后用事先到xx金山大厦附近找人刻好的xx市人民城市信用社公章及法人代表陈xx的私章,在贷款申请书、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及两份借款合同上盖章,杨xx据此从xx市xx信用社贷款500万元。事后,杨xx交30万元支票给朱xx作为担保费。破案后追回赃款451.91万元。控方为证实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宣读了被告人朱xx的供述和证人杨xx、赖xx、林xx的证言,出示了贷款申请表、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两份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并宣读了在前述复印件上所盖印章的鉴定书,宣读了公安机关冻结并追赃的材料、xx市公安局关于“陈伟”和“老林”的说明材料、海南发展银行xx分行科技支行及海南发展银行科技工作组的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朱xx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本内容没有异议,但辩称是赖xx带其去刻的章,分得的款项是12万元现金而不是30万元的支票,且事发后已将该12万元现金还给了杨xx派去找他的“老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理。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份,海南xx旅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杨xx在联系贷款时,经赖xx介绍认识了谎称是xx市人民城市信用社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朱xx。应杨xx的要求,朱xx承诺以xx市人民城市信用社的名义为杨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但要收取6%的担保费。遂后,杨xx到xx市xx信用社申请贷款500万元,并把贷款申请表和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各一份通过赖xx交给朱xx办理担保手续。朱xx遂用事先伪造的xx市人民城市信用社公章及该信用社法人代表陈xx的私章盖在贷款申请表和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上。杨xx凭该担保书与xx市xx信用社签订了两份共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于1995年1月28日取得xx市xx信用社的第一笔贷款300万元。1995年2月10日,杨xx、赖xx到xx市xx信用社办理第二笔贷款时,由于两份借款合同书上还须加盖担保方的印章,杨xx便让赖xx和xx市xx信用社信贷部经理蔺朝辉一起找朱xx盖章。赖、蔺二人遂后到xx市天福酒店喝茶,同时叫被告人朱xx把借款合同拿去盖章,朱便回到住处在该两份借款合同上盖上了伪造的xx市人民城市信用社及其法人代表陈xx的印章,然后交给赖、蔺二人带回xx市xx信用社。同年2月11日,xx市xx信用社该第二笔贷款200万元转到海南xx旅业发展公司的帐户。事后,杨xx交30万元支票给朱xx作为担保费。破案后,已追回贷款4519724.25元,造成损失48027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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