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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不还,就一定是信用卡诈骗吗

大律师网 2015-03-10    人已阅读
导读:透支不还就一定是信用卡诈骗吗 使用信用卡透支,是否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日前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涉案嫌疑人娄某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去年1月17日,娄某在某银行
透支不还就一定是信用卡诈骗吗 使用信用卡透支,是否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日前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涉案嫌疑人娄某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去年1月17日,娄某在某银行南京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1.4万余元,

透支不还就一定是信用卡诈骗吗

使用信用卡透支,是否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日前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涉案嫌疑人娄某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去年1月17日,娄某在某银行南京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1.4万余元,且逾期6个月没有归还,其间银行多次电话、信函催收,但娄某始终没有归还欠款。信用卡中心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以娄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玄武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经调查,今年33岁的娄某在南京创办了一家鞋业公司。2007年至2008年间,娄某先后办理了多家银行的8张信用卡。2009年6月,娄某的公司资金出现危机,娄某开始用信用卡透支或信用卡套现,对于银行的催款单和电话催缴,他一直置之不理。经查实,2009年8月至12月间,娄某先后透支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6家银行钱款共计9.84万余元。案发后,娄某归还了所有银行的欠款及利息。

  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玄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娄某虽然办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并透支,但透支金额除少量用于个人消费外,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包括购买办公用品及套现支付员工工资等,且多张信用卡由其公司会计支配。此外,在公司经营出现好转后,娄某将公司收入优先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拖欠信用卡欠款。该院认为,认定娄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证据不足,遂作出了“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玲伟认为,掌握信用卡诈骗罪的执法尺度关键要把握三点一是在界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上认真甄别,不能把欠债不还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来界定主观故意,即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二是在数额的计算标准上予以明确,特别是严格区分单利、复利和透支利息。三是在证据的形式上予以完善,尤其是催收方式的认定,必须经发卡行和持卡人双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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