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夜间,经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驾驶一辆车号牌为苏NH2373的白色厢式货车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平安大道某厂仓库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双沟牌珍宝坊君坊系列白酒194箱、双沟牌珍宝坊圣坊系列白酒45箱、双沟牌42度小青花2箱、双沟牌53度双沟青花瓷(大师级)2箱。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4676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系从犯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积极参与盗窃犯罪,与被告人张某、陈某相互配合,作用明显,不属从犯,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因犯盗窃罪,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年,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法律快车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