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

大律师网 2015-03-11    人已阅读
导读: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的范畴。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本文小编为您介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系列知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的范畴。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本文小编为您介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法官们是如何判决死刑案件的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博士透露:有些法院出于功利的需要,分别就有关案件制订了一些“规定”、“意见”之类的死刑适用内部标准。这些带有地方色彩的“土标准”在适用法律的明确性和打击犯罪的及时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法律模糊、滞后的缺陷。 那么,这些死刑适用内部标准规定了些什么内容呢?在笔者查阅到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指导意见》 里,尽管有一些个罪适用死刑的指导原则,但是仍然没有明确死缓与死刑的适用界限。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明确列举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但其仅仅是针对毒品犯罪的规定,示范意义相当有限。当然,由于相关资料的缺乏,我们无法知道其它法院的内部标准是否同样语焉不详、内容零散,也不知道这些内部标准更多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法院)制订的还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制订的,更不知道全国有多少法院制订了这样的内部标准。

  二、法官们认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大致说来,我们可以通过三条途径来研究、发现、证明。第一,直接向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发放调查问卷,然后进行统计分析;第二,搜集各个法院内部的死缓适用 “规定”、“意见”,进行文献研究;第三,直接研究各级法院的死刑案件判决书(包括裁定书)。不难看出,第一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最直接,操作上也没什么难度,但是时间、金钱、精力耗费可能会比较大。

  因此,对于占“地利、人和”优势的法院系统研究人员来说,这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这种方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你无法知道法官们体现在问卷上的逻辑是否就是他们的司法逻辑,你也无法知道法官们写在问卷上的答案能够多大程度反映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这倒不是说法官存心要欺骗调查研究人员——可能一部分法官因为担心泄漏秘密或者关联政治敏感问题确实不愿说真话——事实上法官们说的也许真是 “心里”话,只不过由于受有形无形制度的制约,他在实践中的做法可能与此完全相反。第二种做法也非常直接,而且有可能比第一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更可靠,但是这种研究同样无法发现一些隐含在台面下的东西,更致命的是,我们根本无法获得足够多的研究素材。前两条路不好走,笔者就只有选取第三条途径了。尽管这种做法多少有些迫不得已和投机取巧的成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最差的一种研究方法,相反,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更为可靠,因为“判决书不会说慌”——经过对大量裁判文书的研究、观察、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很轻易地发现一些法官没有意识到或者企图遮蔽的规律、事实、潜规则。当然,判决书毕竟是法官的“作品”,法官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自然会“过滤”掉一些他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事实、观点,这是必须要承认的。

  三、死缓适用的理论标准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确立明确的死缓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自发地形成一个统一的死缓适用实然标准,因此,要保证死缓的公正适用,我们就需要创制一个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死缓适用标准。一个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死缓适用标准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本部分,作者将从理论上加以探讨,以期为中国死缓适用标准的规范化作出些许贡献。

  (一)死缓适用标准的界定

  有论者认为,死刑适用标准就是衡量决定死刑(包括死缓)适用的尺度、准绳和准则。该论者认为,从当前刑事法律、法理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死刑的适用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适用死刑的根据、条件和原则;适用死刑的具体准绳、尺度;适用死刑的法理依据;适用死刑必须取得的良好的预期效果;适用死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过滤和制约。 [55]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作者在概念的界定中使用了“尺度”这个非常具有精确意味的词语,但是作者在后文提出的死刑适用标准,尤其是死缓适用标准却仍然没有脱离“宏大叙事”的窠臼,有标准之名而无标准之实。

  笔者认为,所谓死缓适用标准,实际上就是学者们一般所谓死缓适用条件,而且主要指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过由于学者们以往对死缓实质条件的罗列比较粗略——一般都是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作一个简单的罗列 [56]——也没有提出具有操作性的适用规则,因此笔者认为,死缓适用标准必须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能够限制法官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的标准才算得上标准,否则,它跟死刑适用政策、指导思想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我个人认为,死缓适用标准应该包括适用原则、操作规则、量刑情节三个层次的内容。

  (二)死缓适用原则

  这里所谓死缓适用原则是指面对一个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法官是首先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首先考虑适用死缓?换句话说,我们应该以“适用死刑为原则,适用死缓为例外”还是以“适用死缓为原则,适用死刑为例外”?

  1.现阶段的死缓适用原则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首先是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作为通例,而将死缓作为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时的特例,即在逻辑上首先想到的是要判处死刑,只是在死刑的执行不具有紧迫性的时候才适用死缓。 [57]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仅仅根据刑法的字面规定推不出这个结论。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两句话之间的逻辑关系?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句话里面的“死刑”显然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缓,从第一句话里面我们看不出刑法暗含了以死刑立即执行作为死刑适用一般原则的意思。因此,关键就在于正确理解“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我们认为,这句话仍然没有以死刑立即执行作为死刑适用一般原则的意思。那么,为什么学者们却看出了这层意思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本句的语法表达模式不合常规导致了理解出现了偏差。按照汉语的语法和表达习惯,本句话一般应该这样表述: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应该依法宣告立即执行);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本句话的下面,再明确列举、概括或者列举概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显然,根据前述补充完整的表述,我们可以将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理解为以适用死刑为原则,适用死缓为例外。但问题的关键是,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并没有完整地将前述意思表达出来,而且由于没有规定什么条件下“必须立即执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就无所对应,对这句的理解就必然会产生歧义。比如,如果非要较真,我们完全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如果不是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当宣告立即执行;或者说,如果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当宣告立即执行)。显然,这种理解就是以适用死缓作为原则,而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

  尽管从语法和理论上可以对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不同的解释,但是司法实践对本款的理解却是颇为一致的,即理解为“以适用死刑为原则,适用死缓为例外”。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实。第一,最高法院的文件是这样理解的。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这条规定表达的意思很明确: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一般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有在“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例外情况下,才“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地方法院的内部量刑意见是这样理解的。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毒品数量是对毒品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标准。在具体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决定应当适用的刑罚。对于那些毒品犯罪数量刚刚达到或超出应当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同时具有初犯、偶犯、坦白、为生活所迫而犯罪等从轻处罚情况的,一般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三,法官的裁判理由也表明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原则的。在决定适用死缓的情况下,法官一般都是先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被告人构成某罪,然后论述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理的情节,“鉴于被告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如果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法官一般都不论述被告人为什么应该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法官的逻辑是: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不需要理由的,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只有当被告人具有某些可以宽恕的理由,才可能考虑适用死缓。第四,从复核结果也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