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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大律师网 2015-03-11    人已阅读
导读: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保险诈骗罪。本文小编典型案例形式,浅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

  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保险诈骗罪。本文小编典型案例形式,浅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案情介绍

  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被告人曾xx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被告人黄xx借的1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并于2003年4月18日至22日间,在中国rr、aa、cc保险三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1.8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及cc公司为在职普通员工投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目的,被告人曾xx找到被告人黄xx,劝说黄xx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16 万元用于偿还黄xx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

  被告人黄xx在曾xx的多劝说下答应与曾xx一起实施保险诈骗。之后,由被告人曾xx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xx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南平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作案。2003年6月17日晚21时许,二被告人骑至xx仓库后山小路,被告人黄xx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xx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被告人黄xx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xx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及摩托车丢弃。被告人曾xx在黄xx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被告人曾xx向公安机关、cc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2003年8月13日与15日,被告人黄xx、曾xx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曾xx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认定被告人黄xx、曾xx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并系犯罪预备,被告人黄xx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4月间,被告人曾xx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被告人黄xx所欠的10万元债务,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被告人曾xx于2003年4月18日在中国 aarr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aa保险南平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二份太平如意卡B款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6.4万元;于 2003年4月21日在中国rr保险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rr保险南平分公司)投保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中国rr卡),保额为18.9万元;于2003年4月22日在其单位中国ccrr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cc保险南平支公司)投保了6.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告人曾xx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及其单位cc保险南平支公司为在职普通员工承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金的目的,找到被告人黄xx,劝说黄xx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上述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16万元用于偿还所欠黄xx10万元债务本金及红利。被告人黄xx在曾xx的多劝说下答应与曾xx一起实施保险诈骗。之后,由被告人曾xx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xx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南平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作案。

  2003年6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曾xx按事先与被告人黄xx约好骑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到南平市滨江路盐政大厦对面,载上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的被告人黄xx到南平市xx仓库后山小路,被告人黄xx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xx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被告人黄xx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xx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及摩托车丢弃。被告人曾xx在黄xx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后被接警而至的110民警送医院抢救。案发后,被告人曾xx向公安机关、cc保险南平支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2003年8月11日,被告人曾xx的妻子廖秋英经曾xx同意向cc保险南平支公司提出30万元团体人身险理赔申请,后因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而未能得逞。经法医鉴定与伤残评定,被告人曾xx的伤情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被告人曾xx于2003年6月17日至7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二医院(以下简称九二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去医疗费10055.05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xx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自己伤残,企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黄xx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xx犯保险诈骗罪、黄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曾xx为了保险诈骗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全部犯罪预备的指控不当,因被告人曾xx通过其妻子廖秋英于2003年8月11日向cc保险南平支公司申请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团险理赔,从其开始申请理赔之日起系其着手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骗得保险金,故该起犯罪形态属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保险诈骗罪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及共犯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而本案被告人黄xx即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具有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共犯的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黄xx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曾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有3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另41.8万元属犯罪预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黄xx致被害人曾xx重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系原告人曾xx叫被告人黄xx砍去其双脚,原告人曾xx自己亦有过错,故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黄 xx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xx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曾xx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xx未实际骗取保险金,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因保险诈骗罪作为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中必然存在未完成形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保险金的行为,不论是否骗到保险金,即不论诈骗是否成功,情节严重的,均可以构成本罪,而本案被告人曾xx诈骗保险金额达71.8万元,其中30万元属犯罪未遂,另41.8万元属犯罪预备,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xx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故被告人曾xx所提该点辩解和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曾x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曾xx所并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x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492.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xx、黄xx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曾xx提出,上诉人未领到保险金,且与其共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黄xx原判也未认定他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黄xx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黄xx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受曾xx教唆和胁迫,原判对其量刑畸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曾xx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伙同他人故意造成伤残,企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上诉人黄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曾xx及其辩护人提出保险诈骗罪只有既遂才构成,其未领到保险金,且与其共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黄xx原判也未认定他构成保险诈骗罪,因此要求改判上诉人曾xx无罪的诉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定罪处罚”。上诉人曾xx已着手实施诈骗人民币30万元的保险金,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遂,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予定罪处罚。而上诉人黄xx不具有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共犯的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上诉人黄xx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故上诉人曾xx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黄xx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其量刑畸重的诉辩意见,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的刑罚适当。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曾xx、黄xx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评析

  ( 一)主要问题

  1、被告人黄xx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构成保险诈骗罪?

  2、未实际骗得数额巨大保险金,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3、行为人叫他人砍断自己双脚致重伤,加害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行为人与他人共谋伤害自己致重伤,行为人是否与致害人一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判理由

  1、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案被告人黄xx的行为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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