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危害公共卫生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系某传染病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负责保藏本研究所研究 使用的菌种。2000年5月1日,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此之前与其女友吕某约 定的去海南旅游的计划发生了变化,需要提前走。但此时,李某正在
李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危害公共卫生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系某传染病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负责保藏本研究所研究
使用的菌种。2000年5月1日,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此之前与其女友吕某约
定的去海南旅游的计划发生了变化,需要提前走。但此时,李某正在上班时间,
不能提前下班。5月1日中午,吕某开始不断打电话催促李,并将其不能得到提
拔的伤心事再次提起,并提出“什么工作呀,别管那么多了”。李某想了想也确
实如此, 自己这么认真何必呢又不会被提拔,况且自己只不过提前半天“开
溜”,不会有什么事,于是便匆忙离开岗位,与吕某前去度假旅游。然而,其负
责保藏的乙型脑炎病毒却由于保藏不善而迅速传播,导致周围的办公和居住的人
员多人感染了“乙脑”,其中,一名儿童因体弱而不治身亡。
[法律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吕某要求李某不管工作
这种意见是否正确
具有“教唆犯”的性质,与李某构成共
[法理分析]
李某的行为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传染
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乙型脑炎病毒属于传染病的菌
种、毒种。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才构成犯罪。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因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造成不特定多数
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从本案造成多人感染“乙脑”,
一名儿童死亡的结果来看,已属“后果严重”。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有人主张李某的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这是不正确的。原因是,从身
份上看,李某是传染病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主体要件不符合,李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传染病防治
失职罪。
李某的女友吕某在电话中对其进行刺激,并要求其不管工作的行为不构成共
同犯罪,原因是: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
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共同过失犯罪是不以共同犯罪论
李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危害公共卫生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系某传染病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负责保藏本研究所研究 使用的菌种。2000年5月1日,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此之前与其女友吕某约 定的去海南旅游的计划发生了变化,需要提前走。但此时,李某正在
处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吕某虽然在电话
中对李某进行了言语刺激,具有教唆犯罪的色彩,但是,由于“教唆”的内容是
过失犯罪,所以她的这种刺激行为不能与李某的过失犯罪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并
且,这种“刺激”也不单独构成犯罪,因此,不应追究吕某的刑事责任。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