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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关于捆绑式销售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关于捆绑式销售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认为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有些是侵犯了自主选择权,有些并没有侵犯自主选择权。如,在选购手机时被告知,需要另外购买电池和充电器,但商店并没有对此设告示牌,这显然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了侵犯;又如某些产品明确写明了哪些与哪些是在一起销售的,就像KFC的套餐一样,是搭配好的,并且这样的搭配是有优惠的,我认为这个时候,消费者购买了此套餐,并没有侵犯到他的自主选择权,因为买与不买都是消费者自己决定的,当然不喜欢套餐的搭配,也可以买自己喜欢的产品,只是没有优惠而已,所以,我认为,这时的商家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关于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认为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饭店以无法保证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质量为由,不接受消费者“自带酒水”,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餐馆饭店的这些规定必须明示,给消费者知情权;对执意“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要充分理解,应该运用协商的办法,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如果餐馆饭店表面上“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收取了高额“开瓶费”后就可以“自带酒水”,这是一种变相涨价,是典型的“霸王合同”。餐馆饭店通过这种方式赚取高额利润是不允许的。禁止自带酒水是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而且这也是附加且带有强制性的服务。另外,经营者的此举也暗示着,如果你要带酒水则不准进入消费。这完全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因为饭店的这一规定而不进行消费的,虽然有人会认为是侵犯了其权利,但是一般没有人会将其告到消协去,这也使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变得正当化了。

  关于最低消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认为是侵犯了自主选择权。一些档次较高的酒店里规定了最低酒水消费标准,如果消费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仍然按规定额计算,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强制交易行为。“最低消费”表现最多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餐饮业设“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选择离开,而大部分消费者碍于“面子”而选择了消费。消费者面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行为时,可以运用选择权进行抵制,不要选择有“最低消费”的商家消费。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在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单方面的规定,消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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