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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擅装热水器 侵犯了业主自主选择权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没经过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就自行在住宅楼顶安装了“扬子”太阳能热水器,并向每户收1600元费用。日前,定远县12户消费者集体向消协投诉小区物业公司。这12户消费者是某房产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返迁户

  没经过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就自行在住宅楼顶安装了“扬子”太阳能热水器,并向每户收1600元费用。日前,定远县12户消费者集体向消协投诉小区物业公司。

  这12户消费者是某房产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返迁户,在提供住房时,与房产公司同属一家的物业公司未经他们同意就在住宅楼顶全部装上了“扬子”太阳能热水器,并向每户收1600元费用。物业公司解释,这样做一是使小区规划统一、美观;二是房顶为六楼用户阁楼所有,如物业公司不先行将太阳能热水器装上,今后估计六楼用户不允许其他用户上楼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三是物业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水管,便于协调。

  据消协法律专业人员李大军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为他们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其拆除。为此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物业公司还应赔偿。物业公司所说的理由更是对法律知识的误解,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建筑物的基本构成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以及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等附属部分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不是顶楼业主所专有,顶楼房主无权阻挠其他业主“上楼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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