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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半夜遭敲门惊魂未定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施小姐和朋友于2006年5月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峨眉山8日游,在旅行社安排下入住成都某饭店。半夜一点多钟施小姐被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从门眼看到一个陌生裸体男人站在房门口敲门,当时施小姐认为他走错了门,没

  施小姐和朋友于2006年5月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峨眉山8日游,在旅行社安排下入住成都某饭店。半夜一点多钟施小姐被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从门眼看到一个陌生裸体男人站在房门口敲门,当时施小姐认为他走错了门,没加在意。可是门外男人依然敲门,反而加大力度敲打房门。施小姐和朋友非常害怕随即向宾馆的保安、服务台打了20多分钟电话求助但都无人接听,直到半小时后才有宾馆保安处理这件事情。施小姐认为夜间的经历直接给自己及其朋友造成心理恐怖,于是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作为精神赔偿。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例中,对于消费者施小姐的本次惊吓遭遇,旅行社没有直接过错,但在事情发生后,旅行社导游以及宾馆方面由于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以至于延缓了处理意外事件的时间,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从保护旅游消费者利益出发,该旅行社和该宾馆对消费者应作相应赔偿。

  经调解,该旅行社同意赔偿消费者施小姐每位100元,总共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旅游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出现有时难以预料,处理不当容易给旅游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方面旅游经营者不能放松对潜在的危险警惕,做好安全防备工作,出现情况时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意外事件对旅游消费者的损害。旅游者在面对突发意外情况时,头脑要保持清醒、冷静,及时与跟队导游或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系,以便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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