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下午,消费者盛某到农工商超市金华店购物,由于超市的冷冻区地面积水,在经过该区域时不慎摔倒,经医院确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2008年4月23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8年7月18日,浙江金华开发区消保委组织双方调解,认为超市在其购物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负主要责任,消费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也未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应负次要责任。在调解过程中,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支付消费者盛某赔偿金38000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
专家点评:本案中,农工商超市金华店冷冻区地面有积水,导致消费者盛某摔伤。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超市应当赔偿消费者盛某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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