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按照操作规程,积极探索不同行业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五个步骤进行(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章 确定对象
第三条 日常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对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和指标比对(具体指标比对体系见附件二),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按月确定。
第四条 从税源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发展性考虑,税务分局确定日常评估对象时,应充分关注重点税源户、零申报户、亏损弥补户等。
第五条 专项评估对象和特定评估对象由市、县地税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确定,下达税务分局实施。
第六条 评估对象确定以后,税务分局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详见附件三),落实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经税务分局领导确认批准以后,转入评估分析阶段。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中列出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详见附件四)。
第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依据的资料包括:各类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内外部收集的与申报纳税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
纳税评估主要评估分析以下内容: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适用税目是否与其营业项目一致 ;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主表、附表及各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是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营业额。
(二)会计报表中涉及营业税的有关项目、数字是否正确,是否与申报数字相对应,如有异议,能否合理解释。
1、“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数是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企业,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期数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本期发生数(本期期末余额减上期期末余额)之和是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一致。
2、应对“应付账款”等往来项目和成本费用类项目充分关注,审核价外收入是否足额申报,是否与相应价内收入归类申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有无应税项目。
3、对“资产负债表”中往来项目和成本费用类项目审核,应对“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项目充分关注,审核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行为。
4、“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与上期比较有无重大变动,减少是否属于正常摊销,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无形资产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三)实行发票按月报验制度的企业,参考开出的发票金额,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缴销发票,是否存在借用、转让虚开、代开、少开、不开发票的情况。
(五)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异常变动,能否合理解释。
(六)分析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相互抵消应付款项,少计营业税的问题。
(七)企业税负与去年同期、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有无重大变化,能否合理解释。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是否一致。
(三)纳税人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是否申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本期应纳税款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三、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是否正确。
(二)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是否一致。
(三)纳税人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是否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本期缴费额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项目申报是否完整,个人所得项目的分类申报是否恰当,个人收入额的申报是否准确。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费用扣除是否正确,税率是否正确,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准确。
1、分析外籍人员有关居住时间及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计算在华日期和个人所得税。
2、外籍人员在国内企业任职,收入是否与其职务相当,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董事费等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3、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所得额是否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地方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全部计入应税所得额。
(四)审核纳税人境外收入所得税额扣除是否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境外完税凭证,是否区分不同国家计算扣除限额,税额扣除有无超过限额的现象,是否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
(五)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与同行业工资、薪金平均水平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六)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异常变动,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五、企业所得税
(一)是否有当年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二)纳税申报表与申报期损益表相核对,是否相符,如不符是否属口径差异。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当期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是否反映在“补贴收入”栏目中。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与附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四)税前扣除项目(如财产损失等)、税前弥补亏损、享受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是否有税务部门的审批手续。
(五)一些递延扣除项目,如广告费支出、投资转让净损失等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六)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七)纳税人本年度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特别是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的应计费用、应提折旧是否按期足额列支。
六、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一)申报的房产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是否真实,适用的税率及各项数值计算是否准确。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房产,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三)纳税人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七、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企业申报机动车(船)吨位或座位是否真实,适用税额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三)新增应税车船是否及时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减免税是否符合规定。
八、印花税
(一)会计报表中涉及印花税的有关项目、数字与纳税申报数有无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1、“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2、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3、根据“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二)本期各税目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九、资源税
(一)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四)纳税人本期各税目、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十、土地增值税
(一)企业申报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是否真实,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和其他开发项目是否分开核算。
(二)实行预征的项目,适用预征率是否准确;开发适用不同预征率的多个项目时,是否准确适用不同的预征率进行申报。
(三)预征项目进行清算时,有无将其他项目的支出混入该预征项目的情况,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四)普通商品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
(五)有无转让二手房或旧房的情况,有否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十一、土地使用税
(一)申报表中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适用的税额及各项数值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用纳税申报表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进行比对,对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