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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系统4.30》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和计会统核算制度以及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省局组织对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系统进行了新的修改,并升级为《湖南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和计会统核算制度以及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省局组织对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系统进行了新的修改,并升级为《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系统4.30》(以下简称'HNZG'4.30版),经过数据测试,基本符合规范的税收征管要求和基层征管工作需要。省局决定,从明年初开始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基层各征收单位、业务部门全面使用'HNZG'4.30版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原《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20》(以下简称'HNZG'4 ?20版)停止使用。

  二、'HNZG'4.40版依据的主要政策业务规定,有以下税收文件。 各地在使用该软件时,应认真按文件规定规范管理,统一基础资料。
  1、管理服务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08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业户评税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1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局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查账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9)2 87号)
  2、申报征收类: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4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 9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 998)23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2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03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6号)。
  3、计会统类: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 8)3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3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专项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0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00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计函(1998)09号)
  4、发票管理类: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0号)
  《湖南省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1999)4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预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8 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 )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 5)02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125号)涉外税收及税务稽查模块依据的政策业务规定文件及要求另行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和业务部门在使用'HNZG'4.30版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规定, 应结合软件的功能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三、鉴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税收会计制度和一般纳税人申报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HNZG'4.30版不能从'HNZG'4.20版转换数据,省局决定各使用单位在启用'HNZG'4.30版时,必须录入的纳税人基础资料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数据(电脑数或手工台账报表数),即'HN ZG'4.30版的期初征管数据,以1999年年末数据为基础,主要数据按以下规定处理:
  1、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及相应的税种登记等内容,以1999 年换发税务登记证确认的内容录入。各县市分局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数据处理工作。
  2、纳税人年末缴税情况,以纳税人税收管理台账(电脑数或手工台账)为基础, 由征收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确定。在2000年申报期前,完成台账登录工作。
  3、计会统各类账务、报表的年末数据,由县市分局计财部门负责审定, 其中应征税款数据及纳税人的欠缴、预缴、查补收入,应与纳税人税款征收台账核对一致,做到税收会计数据和征收管理数据完全统一。
  除以上主要数据外,'HNZG'4.30版其他期初数据依照以上原则处理。 对进入'HNZG'4.30版的各类期初数据,各负责数据管理和录入采集的单位, 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定和录入,保证1999年年末数据准确无误,正式启用'HNZG'4.30版前,各类期初结转数据完整统一,发现有遗漏和错误数据,应及时补录和更正。

  四、在录入采集'HNZG'4.30版期初数据时,有关主要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1、税务登记的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第六项规定执行,如纳税人营业执照没有登记注册类型的, 税务人员要结合1999年度换证工作要求进行辅导,按照统一的注册类型登记。
  税种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81号)第 十条规定执行。
  2 、一般纳税人分类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16号)执行。
  3、税收会计核算的年终冲销和结转下年, 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HNZG'4.30版中税收计会统的各类期初数据必须与1999 年末的关账数据保持一致:
  (1)分户待征期初数据必须与分户征收台账的期末欠税余额原则上保持一致, 保证分户期初欠税的真实准确,严禁借软件升级随意核销欠税;
  (2)分户多缴税金有期末余额的,必须分户结转到下年;
  (3)如果1999年会计核算中, '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两科目数据统一核算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必须严格划分,相应地录入到各自的期初数据中,保证1999年《资金平衡表》的'待处理损失税金'期末余额与2000年《资金平衡表》的'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的期初余额之和相等。
  (4)原手工登记的分户死欠辅助账必须录入微机,统一管理。
  (5)计划分析的历史数据必须按软件设置要求,准确地录入各类上年同期( 1999年1~12月)历史数据,年度计划数据待计划分配后再录入微机, 重新生成以前月份的计划分析报表,确因工作量大,可以在2000年元月份只录入1999年元月份的历史数据,其余上年同期历史数据在二月份补录。
  4、1999年末库存发票数据必须分类录入。
  5、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999 年第四季度余额即未抵扣数额必须分户录入。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40号)执行。 出口先征后退货物销售额必须单列申报,不得与国内销售额混合计算。新申报表的附表、附列资料等必须在当月底前录入。
  7、企业所得税原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33号)执行; 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 190号)执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执行。
  8、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格式, 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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