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提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