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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绥化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0]101号 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0]101号
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0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绥化卷烟厂7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大庆       25*(64+20)       6.84元/条(200支)
                     (下同)红大庆      25*(64+20)       8.54元/条绥化       25*(64+20)       4.27元/条富        25*(64+20)       4.27元/条恭喜       25*(64+20)       4.70元/条达尔康      25*(64+20)       3.80元/条红象       25*(64+20)       2.56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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