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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哈尔滨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0]97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0]97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0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哈尔滨卷烟厂14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德福      25*(64+20)       4.35元/条(200支)
                    (下同)水仙花     25*(64+20)(硬盒)    9.00元/条大绿树     25*(64+20)       5.25元/条云鸽      25*(64+20)       5.98元/条白葡萄     25*(64+20)       4.70元/条葡萄      25*(64+20)       4.27元/条白特哈     25*(64+20)       8.21元/条参茸      25*(64+20)       8.55元/条红灵芝     25*(64+20)       8.21元/条红葡萄     25*(64+20)       6.84元/条芳梅      25*(64+20)       6.84元/条太阳岛     25*(64+20)       7.01元/条凉葡萄     25*(64+20)       4.70元/条葡萄      25*(64+20)(软)     4.27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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