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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
  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
  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产品规格:环氧氯丙烷含量≥99%
  分子式:C3H5OCl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 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俄罗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23.0%
  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8.6%
  3、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71.5%
  韩国公司
  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5%
  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4.3%
  3、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7.8%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71.5%
  3、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0%
  (经调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初裁倾销幅度为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1.5%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第9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11月8日,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4年12月28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国内进口商满洲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和回收问卷
  2005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公司申请延期的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未提交答卷。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内,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覆铜板材料分会就环氧氯丙烷反倾销立案调查可能会对覆铜板行业造成的影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材料,请求调查机关在对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对下游生产企业的影响应予以关注。2005年6月21日和6月30日,应诉企业日本大曹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分别约见了调查机关,各自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4年12月28日,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瑞瑟陆森公司8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为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1家,国内进口商为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满州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公司和黄山市徽州恒远化工有限公司,以及下游产业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等6家,共计15家。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成立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进口商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和满州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在国外(地区)的生产者和出口商中,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按时递交了答卷,其余7家公司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申请,调查机关依法考虑并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答卷。此后部分利害关系方,对各自递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又进行了补充。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本案申请人中国石化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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