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