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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94]财税字第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94]财税字第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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