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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流[2001]2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流[2001]2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核定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价办法确定,每年按照零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特此通知。
附件: 1、财税[2001]91号
2、国税函[2001]44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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