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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避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工作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避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评税工作是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后期管理,是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审计工作的必备环节。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规程,领会文件精神,并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

  二、各局要根据规程的要求,选派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专(兼)职负责审核评税工作。

  三、基于目前我市涉外税收的实际情况,各局要根据现状,选择重点类型的纳税人开展部分或者某一税种的审核评税工作。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审核评税的税种及纳税人的范围。

  四、各局要加强对审核评税工作档案资料的管理,单独立卷,单独归放,统一管理。

  五、在实际工作中,各局要妥善处理好审核评税工作与征收管理和检查审计工作的关系,搞好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使此项工作成为联系税收征管工作与检查审计工作的纽带。

  六、规程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底稿》,由各局依照市局制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七、为规范对审核评税工作的管理,尽量减轻人工负担和人工工作量,提高审核评税工作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市局将统一考虑在市局统一的计算机征管软件中设置审核评税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审核评税是指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审核评税按照评析-核实-评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四条 审核评税是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在征收或管理系列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专(兼)职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审核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第二章 审核评税的时间

第六条 增值税、消费税审核评税原则上按月进行,并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一个季度或几个季度的申报纳税情况合为一次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所得税审核评税原则上按年进行,并应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一并完成。但对于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应按季度进行预审,并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

第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10日内完成。

第九条 临时纳税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10日内完成。

第十条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资料后10日内完成。
第三章 评析

第十一条 评析可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相进行。

第十二条 在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析过程中,审核评税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审核评税评析指标分析表》(《审核评税评析指标分析表》式样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底稿》(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评析结果进行总结,填写《审核评析记录表》(《审核评析记录表》式样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工作底稿》)。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评析

第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评析原则上仅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对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评析,由各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申报资料,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北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销售清单》、《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二)备查资料,包括: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产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三、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及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析时,应将下列纳税人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一、流转税三级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二、非正常原因的零税额申报纳税人;
三、非正常原因的低税负申报纳税人;
四、除上述第二、三款所列举以外的异常申报纳税人;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六、通过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和交叉稽核系统及举报线索发现有问题的纳税人;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重点审核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六条 非正常原因的零税额申报及非正常原因的低税负申报的界定
一、非正常原因的零税额申报。零税额申报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6栏“应纳税额”为零的申报,包括:零申报和负申报。零申报是指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为零,或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零的申报;负申报是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可将除以下情况外的零税额申报视同非正常原因的零税额申报:
(一)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工准备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
(二)经营增值税免税货物的纳税人;
(三)产品受市场、价格影响较大,销路不畅、产品积压、降价销售、差价率小、经济效益差的纳税人;
(四)政策性亏损纳税人;
(五)购销不均衡、生产周期较长的纳税人;
(六)季节性生产或季节性购进原材料的纳税人;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常原因的零税额申报纳税人。
二、非正常原因的低税负申报。非正常原因的低税负申报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同类货物平均税负水平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利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其纳税申报情况有重点地进行的审核评析:
一、纳税申报情况的审核: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按期纳税申报,未按期纳税申报的,是否已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审核纳税人应报送的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附表的项目填写是否完整;所填写的适用税率及各项数字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财务会计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购领发票情况的审核:
(一)发票开具、保管等情况是否符合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是否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栏内容相符;
(三)已开具和未开具发票的情况是否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栏内容相符;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或凭证情况的审核:
(一)取得的进项发票或凭证是否合法;
(二)取得的进项发票或凭证的开具是否符合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取得的进项发票或凭证的情况是否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进项发票或凭证”栏内容相符;
(四)取得的进项发票或凭证的抵扣情况是否符合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确定重点分析指标,利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深入评析。重点分析指标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收负担率。结合日常征管台帐,分析低税负申报纳税人异常变动原因,重点分析连续数月税收负担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或连续数月低于本地区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水平的纳税人。
(二)销售收入变动率。对于销售收入变动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纳税人,重点分析其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或按规定应作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少计现象等。
销售收入变动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销售收入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收入-上年同期应税销售收入)÷上年同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三)税收负担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对于税收负担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变动不一致的,分析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销售收入不计帐、隐瞒收入或违反规定多抵扣税款等情况。
(四)销售毛利率。将本期销售毛利率与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进行对比,对于下降幅度较大的,重点分析纳税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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